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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平洋房屋 豐原豐東加盟店 (鑫鴻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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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指出,為維護交易當事人權益,已於2000年訂定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」。並說明,依照現行規定,房仲業者向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收取的服務費總額,不可超過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的6%。另內政部解釋,在6%的仲介服務費範圍內,買賣雙方可視情況,與房仲商議實際收取金額。